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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党员经常性教育,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党日(又称党员活动日),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
第二章 活动时间及主题
第三条 主题党日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每月确定一个固定活动日,一般活动时间为一天,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
第四条 “主题党日”要突出政治功能,要围绕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设计党日主题,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形式
第五条 主题党日活动内容要与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相同,还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本单位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确定活动内容。主题党日活动内容要突出思想性、教育性,针对性,形式要有创造性、灵活性。根据活动内容确定活动形式,具体内容和活动形式有:
(一)组织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及党内制度规定等。开展理想、信念、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开展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道德教育;组织党员通过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承诺制等形式,积极开展各项实践活动;根据不同时期党建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报告、指示、决定等文件。
(二)开展组织生活。把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与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双重组织生活、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思想汇报等组织生活结合起来。
(三)处理党务工作。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选举党支部委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党员鉴定,研究党纪处分及党员党籍问题。
(四)开展民主议事活动。研究年度支部工作计划;研究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四先四型”党建特色工作;评选先进等。
(五)开展社会活动,如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义务劳动、联系服务困难群众、接待来访等,不断密切党群关系,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开展帮扶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采取谈心交流、走访慰问、党内表彰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党内和谐氛围,不断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七)集中交纳党费。主题党日活动结束前,全体党员集中交纳当月党费,履行党员义务,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开一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八)开展文体活动。利用主题党日组织开展一些具有特殊意义、主题鲜明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调动广大师生党员参与党日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九)其它需要开展的活动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六条 主题党日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除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外,其他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本支部的党员活动。临时不能参加党日活动的,要履行请假手续;长期在外不能参加党日活动的党员,党支部要加强同他们的联系,要求他们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时参加党日活动;长期不能参加党日活动的应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方可不参加党日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党日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思想教育和帮助,经教育不改的,按照相关党的纪律进行处理。视党日活动内容,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参加。每次活动要保持95%以上的党员参与。
第七条 每次党日活动都要做到“六有”:有计划,即党支部每月第一周,将本支部当月党日活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党委;各级党组织的党日活动计划要及时归档。有场所,院党委要按照党支部标准化要求建设党员活动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在其它地点开展党日活动要登记在“主题党日”档案中。有布置,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活动进行科学安排,做好准备,提前将活动的议题、内容、形式、议程、时间等通知全体党员。有内容,每次活动都要有活动主题,每次活动至少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有记录,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记录、保管活动的台帐,要将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主题、党员出勤率、活动效果等情况详实记录下来。有总结,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报道,要进行简要总结,并将所有资料整理归档。要通过开展活动,使党员各方面的素质得到提高,不断增强主题党日的思想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党支部要把“主题党日”制度作为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的有效途径,作为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牢牢抓在手上,切实抓出成效。要把党员活动日制度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院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党委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及时了解和定期通报各党支部开展活动情况,对于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的,视情节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院进行通报。要强化结果运用,把组织和落实党员活动日制度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党员在年度内三次无故不参加党员活动日的,年终评议定为不合格党员。